2014年10月4日 星期六

華語教學能力認證

2014年5月15日星期四

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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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
95 年6 月15 日臺文字第0950077589C 號令訂定
97 年1 月23 日臺文字第0960004271C 號令修正
97 年6 月13 日臺文(二)字第0970102018C號令修正
99 年12 月31 日臺文(三)字第0990203500D號令修正
102 年1 月14 日臺教文(六)字第1020002710C 號令修正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國家對外華語教學第一期行動方案,提升對
外華語教學人員之教學能力,確立其專業地位,特訂定本要點。
二、 參加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合格且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者,由本部發給「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以下簡稱本證書):
(一) 符合本考試外語能力合格認定基準(如附件一),其符合認定基準之
成績單或證書,以提出核發本考試證書申請日前三年內取得者,始
為有效;(例如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申請核發本考試證書,其於一百
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取得之外語能力合格
認定基準成績單或證書始為有效)。
(二) 修畢前款認定基準所列外語種類以外之任何一種外語累計至少八學
分。
三、 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由本部辦理,必要時得委由機關(構)或團體研發
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工具、辦理試務及相關行政事務。
四、 本考試由本部每年定期辦理一次為原則,並得視實際需要,赴海外辦理。
五、 本部應將本考試報名程序、費用、考試日期、地點及成績複查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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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明於考試簡章,並於考試舉行二個月前公告之。
六、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名參加本考試:
(一) 在學士班肄業,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
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含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
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
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
格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1.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曾從事工作經
驗三年以上,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七) 於外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之各級學校,或僑務委員會
立案或備查之僑民學校從事對外華語教學,年資滿三年且教學時數達
二百小時以上,取得證明,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
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審核。
七、 本考試應試科目為:漢語語言學、華語文教學、華人社會與文化、國文及華
語口語與表達。前項應試科目如有變更,本部應於考試舉行六個月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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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前點第一項所定應試科目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但華語口語
與表達之給分標準採等級制,第六級為最高級,成績達第四級為及格。應試
科目成績均及格者,始通過本考試。
前項成績僅一科或數科及格者,其及格科目成績自翌年起,三年內參加本考
試時,得予採計。
九、 依本部辦理國內大學校院華語教學系所及學位學程評核作業要點規定評核
通過之國內大學校院,其華語教學系、所及學位學程特定學年入學(如附件
二)之畢業生,於該評核作業要點廢止後參加本考試者,得憑系所或學位學
程畢業證書申請免考漢語語言學、華語文教學及華人社會與文化三項科目。
十、 本部發現應考人有冒名頂替、偽造文書或其他不實情事者,撤銷其應考資
格;已發給本證書者,撤銷本證書並命其返還之。
十一、 本部得視實際需要,分級辦理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
十二、 取得本證書者,僅證明具華語教學能力,本部無協助就業及分發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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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
外語能力合格認定基準
語文 辦理單位 測驗 標準
英文
財團法人語言
訓練測驗中心
外語能力測驗(FLPT)
聽力、用法、字彙與閱
讀總分200 分以上
口試成績 S-2+以上
托福(TOEFL iBT®) 79-80 分以上
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
(Cambridge Main Suite)
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 (FCE)
全民英語能力檢定
(GEPT)
中高級初試(含)以上
英國文化協會
國際英文語文測試
(IELTS)
6.5 分以上
ETS 臺灣區代表忠
欣股份有限公司
托福(TOEFL® ITP) 550 分以上
多益測驗(TOEIC®) 785 分以上
日文
財團法人語言
訓練測驗中心
外語能力測驗(FLPT)
聽力、用法、字彙與閱
讀總分200 分以上
口試成績 S-2+以上
財團法人交流協
會(委託財團法人
語言訓練測驗中
心辦理)
日本語能力測驗(JLPT) 1 級合格
法文
財團法人語言訓
練測驗中心
外語能力測驗(FLPT)
聽力、用法、字彙與閱
讀總分200 分以上
口試成績 S-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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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國文化協

法文基礎測試(TCF) TCF4 以上
法語鑑定文憑(DELF) 第 2 級以上
德文
財團法人語言
訓練測驗中心
外語能力測驗(FLPT)
聽力、用法、字彙與閱
讀總分200 分以上
口試成績 S-2+以上
財團法人語言
訓練測驗中心
德語鑑定考試 (TestDaF) TDN4 以上
西班牙

財團法人語言
訓練測驗中心
外語能力測驗(FLPT)
聽力、用法、字彙與閱
讀總分200 分以上
口試成績 S-2+以上
文藻外語學院
西班牙語文能力測驗證書
(DELE)
中級(Nivel Intermedio)
以上
俄文 中國文化大學 俄國語文能力測驗
通過第一級 (First
Level)
義大利

私立輔仁大學 義大利語檢定考試 (CILS) 通過第三級(Livello
CILS Uno-B1)
韓文 中國文化大學
韓國語文能力測驗
(TOPIK) 通過四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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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1.「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依本部辦理國內大學校
院華語教學系所及學位學程評核作業要點規定評核通過之國內大學校院,其華語
教學系、所及學位學程特定學年入學之畢業生,於該評核作業要點廢止後參加本
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者,得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證書申請免考「漢語
語言學」、「華語文教學」及「華人社會與文化」三項科目。
2.「教育部辦理國內大學校院華語教學系所及學位學程評核作業要點」業於民國
99 年12 月31 日臺文(三)字第0990203500C 號令廢止。
原通過評核學校系所及學程 特定學年入學之畢業生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華語文教學研究所
(博士班、碩士班)
95 至99 學年度入學之該校華語文教
學研究所(博士班、碩士班)學生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華語文教學研究所
(碩士班)
95 至99 學年度入學之該校華語文教
學研究所(碩士班)學生
中原大學 應用華語文學系
(學士班)
95 至99 學年度入學之該校應用華語
文學系(學士班)學生
文藻外語學院
一、95 學年度應用華語文學系(學士班)
二、95 學年度華語教學學程
三、97 學年度華語文教學研究所(碩士班)
一、95 學年度入學之該校應用華語
文學系(學士班)學生
二、95 學年度修習該校華語教學學
程學生
三、97 學年度入學之該校華語文教
學研究所(碩士班)學生
國立成功大學 95學年度華語教學學程
95 學年度修習該校華語教學學程學

國立中央大學 96學年度華語文教學學分學程
96 學年度修習該校華語文教學學分
學程學生http://www.edu.tw/userfiles/url/20130326141652/%E6%95%99%E8%82%B2%E9%83%A8%E5%B0%8D%E5%A4%96%E8%8F%AF%E8%AA%9E%E6%95%99%E5%AD%B8%E8%83%BD%E5%8A%9B%E8%AA%8D%E8%AD%89%E4%BD%9C%E6%A5%AD%E8%A6%81%E9%BB%9E-1020109%E4%BF%AE%E6%AD%A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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